消防設施施工設計中的問題分析及解決對策
日期:2015-07-09 16:46:00 / 人氣:1651
目前對很多建筑物以及公共場所的消防檢查中,很多場地和建筑物的消防設施安裝的并不規范或者僅是做表面功夫,一旦發生災難后果不堪設想。以下對建筑消防設施施工設計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探討分析:
一、建筑消防系統中自動給水設施的設計原則以及日常檢查中遇到的問題。
在建筑單位裝修時將吊頂私自蓋章處通透性柵欄,原先沒有設計吊頂的地方加設吊頂,對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中用于噴水的噴淋配水管以及噴頭的設計安裝仍沿用原先設計,導致不能噴水,對滅火的效果產生嚴重的影響;在建筑物的室內進行裝修涂層時錯誤的將滅水系統中的噴頭也進行涂刷或者為了自身的利益在噴頭上懸掛廣告,這些都會影響噴頭的反應時間,是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達不到預先效果。更有甚者,私自關閉報警閥中的水源控制閥或者關閉噴水滅火系統與延遲器之間的出水口管道閥門等,這些都會降低建筑的安全性。建筑在施工時對室內消火栓的設計、間距和水柱都是按照國家標準嚴格規定設計的,對配套的消防自救卷盤沒有強制性規定,這就造成了,萬一建筑物失火,一般居民不會使用具有專業性的高壓消防水帶,消防部門在進行救火時都是使用自身配套的消防設施,對建筑物內的消防水帶不會進行使用,導致建筑物內自配的水帶成為一種擺設,達不到其最初的設計目的。建筑物在進行建造時為了美觀和綠化需要,將室外的消火栓認為隱蔽或者改裝起來,連同建筑內部的消火栓也一起改裝,致使管理人員或者居民在發生火災時使用極為不便,這些問題都是造成火災蔓延的罪魁禍首。
二、對建筑中消防設施材料設計原則以及監察到的問題。
建筑構件以及建筑材料的耐火性、燃燒性等決定了建筑的耐火性能,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對建筑中隔墻、樓板、梁柱等建筑構件的規格類型、防火層的厚度都進行了嚴格規定,必須達到建筑物所應具備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的相關要求。例如在建筑施工過程中使用的鋼質梁柱按要求需要涂刷標準厚度的防火材料,用來達到國家規定的耐火極限,但是在建筑竣工完成并投入使用后期,由于在使用過程中維護不及時或者在施工的時候工人涂刷質量不達標,造成建筑材料上的防火涂料出現氣泡、脫落、開裂等現象,特別是厚漿型的鋼結構上的防火涂料更容易出現問題。一旦防火涂料發生破壞,建筑本身的耐火性能直接下降。很多建筑在竣工驗收完成后在使用階段,自身因為管理或者采光需要,將防火隔墻私自改造成普通的玻璃隔墻;將建筑消防裝置中的氣體滅火系統所在的機房中的防火墻私自改裝成普通的玻璃門窗,使得耐火墻失去耐火的功效,發生火災時不能隔熱阻火。國家規定建筑內消防墻的耐火極限不能低于1.0h,如果低于這個指標,都是起不到作用的。
三、消防通道的設計原則以及監督監察中遇到的問題。
建筑內消防設計中對疏散走道、樓梯間、防火門都做了合理規劃,對發生意外時幫助疏散的應急照明燈、疏散指示燈也進行了設計安裝。但在消防監督人員的檢查中發現很多建筑內的安全出口不通、上鎖或者被雜物堵塞,應急照明燈損壞之后不及時復修或者照明度達不要相關要求,甚至存在有些建筑單位為了節約開支將疏散指示燈的充電線路私自剪切破壞,或者管理人員對應急燈具的使用方法不明確,對應急燈具進行頻繁的開關現象,導致應急燈具的使用年限明顯縮短。這些建筑物在當初建成時都是經過嚴格的消防審批程序進行設計實施,但是在使用后期,這些消防設施絕大多數都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僅是為了應付消防檢查部門檢查的表面工具。
四、建筑消防設施的防煙、排煙設施的設計安裝原則以及出現的問題。
目前我國消防技術方面的規范制度對建筑內的排煙系統做了明確規定,規定指出:機械排煙口在日常不工作是應該及時關閉,發生火災時只需對防煙分區和著火區域的排煙口打開進行排煙。但是通過相關部門的檢查,可以看出建筑管理者對排煙口的管理并不到位,將排煙口經常打開,直接影響了排煙口排煙的效果。建筑施工者為了達到節省開支的目的,私自將排風口和排煙口進行合用,這對排煙效果大大的降低,在發生火災時使管理人員難以判斷出排煙口防火閥應該開啟還是關閉,分辨不清應該如何操作,一旦發生火災,建筑內裝有的防煙、排煙裝置也發揮不了作用,很大程度上給施救者增加難度。消防設施對保障整個建筑的和人員的安全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人們對消防設施的重要性也有很高的意識,所以目前在建筑中消防設施的基本都是安裝到位,設計也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但是,這其中存在著一個非常普遍的現象就是人們對于如何正確使用消防設施方面的知識很薄弱。
現對建筑消防設施不能發揮其作用,提出如下解決辦法:
一、對消防技術的服務機構相關的建議。
要縮短建筑消防裝置和現實使用之間差距的主要調節者是消防技術的服務機構,但是目前我國設置的消防設施服務機構管理制度不嚴,缺乏誠信制度和自律制度,對一些在施工時私自降低消防材料質量的企業、在日常檢查中提供虛假或者與事實不符的檢測文件的企業、對消防設施維修不合格的企業公安消防部門缺乏有力的查處,這都將造成消防設置的材料市場、維修市場、安裝市場上的秩序混亂,造成消防材料和設備質量參差不齊的不良社會現象。只有對消防技術的服務機構加強監管力度,進一步明確其法律責任和進行明確的處罰制度,才能保正建筑消防設施質量問題和為消防設施能夠正常使用提供保障。
二、關于消防安全的責任問題。
現在在一些建筑中,都高度重視消防設施的建設,但對消防設施的后期管理重視不夠。建筑消防設施的安全,在設計之初、在施工、監督、檢驗和后期投入使用的一系列過程中,各個過程都要有明確的法律責任主體,最后才是消防部門的監管責任。但是在日常的監督管理過程中,對消防設施在設計、建設時的責任主體相對比較忽視,擴大了監管部門的責任。消防設施的維護人員水平和素質較低,有些根本不懂這些消防器材和系統的操作和作用,有些單位甚至不具備消防設施的維護人員;消防設施的使用單位為了節約開支或者根本不重視對消防器材的維護;消防的監督管理部門面對龐大的需要監督的單位,力量薄弱,難免遺漏,等這些問題都是我們需要克服的問題。例如:對消防設施的維護人員進行培訓,做到持證才能上崗,加大防火救災的宣傳力度,使居民遇到火災時能夠沉著應對以及使用基本的消防器材等。這樣才會使建筑內的消防設施發揮作用,對居民的生命財產起到保障作用。隨著建筑業的不斷發展,所需的消防設施數量也不斷增加,應用范圍也隨之增加,對防范火災和對發生火災的第一時間起到的滅火作用越來越大。建筑內的消防設施都是根據國家的規定進行設計的安裝的,這些消防設施在遭受火災初期時起到的滅火作用是無人能比的,人們對這些先進的滅火裝置和系統也逐漸依賴,要想將這些消防裝置在發生火災時起到應有的作用,需要各個部門和居民的密切配合。
一、建筑消防系統中自動給水設施的設計原則以及日常檢查中遇到的問題。
在建筑單位裝修時將吊頂私自蓋章處通透性柵欄,原先沒有設計吊頂的地方加設吊頂,對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中用于噴水的噴淋配水管以及噴頭的設計安裝仍沿用原先設計,導致不能噴水,對滅火的效果產生嚴重的影響;在建筑物的室內進行裝修涂層時錯誤的將滅水系統中的噴頭也進行涂刷或者為了自身的利益在噴頭上懸掛廣告,這些都會影響噴頭的反應時間,是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達不到預先效果。更有甚者,私自關閉報警閥中的水源控制閥或者關閉噴水滅火系統與延遲器之間的出水口管道閥門等,這些都會降低建筑的安全性。建筑在施工時對室內消火栓的設計、間距和水柱都是按照國家標準嚴格規定設計的,對配套的消防自救卷盤沒有強制性規定,這就造成了,萬一建筑物失火,一般居民不會使用具有專業性的高壓消防水帶,消防部門在進行救火時都是使用自身配套的消防設施,對建筑物內的消防水帶不會進行使用,導致建筑物內自配的水帶成為一種擺設,達不到其最初的設計目的。建筑物在進行建造時為了美觀和綠化需要,將室外的消火栓認為隱蔽或者改裝起來,連同建筑內部的消火栓也一起改裝,致使管理人員或者居民在發生火災時使用極為不便,這些問題都是造成火災蔓延的罪魁禍首。
二、對建筑中消防設施材料設計原則以及監察到的問題。
建筑構件以及建筑材料的耐火性、燃燒性等決定了建筑的耐火性能,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對建筑中隔墻、樓板、梁柱等建筑構件的規格類型、防火層的厚度都進行了嚴格規定,必須達到建筑物所應具備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的相關要求。例如在建筑施工過程中使用的鋼質梁柱按要求需要涂刷標準厚度的防火材料,用來達到國家規定的耐火極限,但是在建筑竣工完成并投入使用后期,由于在使用過程中維護不及時或者在施工的時候工人涂刷質量不達標,造成建筑材料上的防火涂料出現氣泡、脫落、開裂等現象,特別是厚漿型的鋼結構上的防火涂料更容易出現問題。一旦防火涂料發生破壞,建筑本身的耐火性能直接下降。很多建筑在竣工驗收完成后在使用階段,自身因為管理或者采光需要,將防火隔墻私自改造成普通的玻璃隔墻;將建筑消防裝置中的氣體滅火系統所在的機房中的防火墻私自改裝成普通的玻璃門窗,使得耐火墻失去耐火的功效,發生火災時不能隔熱阻火。國家規定建筑內消防墻的耐火極限不能低于1.0h,如果低于這個指標,都是起不到作用的。
三、消防通道的設計原則以及監督監察中遇到的問題。
建筑內消防設計中對疏散走道、樓梯間、防火門都做了合理規劃,對發生意外時幫助疏散的應急照明燈、疏散指示燈也進行了設計安裝。但在消防監督人員的檢查中發現很多建筑內的安全出口不通、上鎖或者被雜物堵塞,應急照明燈損壞之后不及時復修或者照明度達不要相關要求,甚至存在有些建筑單位為了節約開支將疏散指示燈的充電線路私自剪切破壞,或者管理人員對應急燈具的使用方法不明確,對應急燈具進行頻繁的開關現象,導致應急燈具的使用年限明顯縮短。這些建筑物在當初建成時都是經過嚴格的消防審批程序進行設計實施,但是在使用后期,這些消防設施絕大多數都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僅是為了應付消防檢查部門檢查的表面工具。
四、建筑消防設施的防煙、排煙設施的設計安裝原則以及出現的問題。
目前我國消防技術方面的規范制度對建筑內的排煙系統做了明確規定,規定指出:機械排煙口在日常不工作是應該及時關閉,發生火災時只需對防煙分區和著火區域的排煙口打開進行排煙。但是通過相關部門的檢查,可以看出建筑管理者對排煙口的管理并不到位,將排煙口經常打開,直接影響了排煙口排煙的效果。建筑施工者為了達到節省開支的目的,私自將排風口和排煙口進行合用,這對排煙效果大大的降低,在發生火災時使管理人員難以判斷出排煙口防火閥應該開啟還是關閉,分辨不清應該如何操作,一旦發生火災,建筑內裝有的防煙、排煙裝置也發揮不了作用,很大程度上給施救者增加難度。消防設施對保障整個建筑的和人員的安全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人們對消防設施的重要性也有很高的意識,所以目前在建筑中消防設施的基本都是安裝到位,設計也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但是,這其中存在著一個非常普遍的現象就是人們對于如何正確使用消防設施方面的知識很薄弱。
現對建筑消防設施不能發揮其作用,提出如下解決辦法:
一、對消防技術的服務機構相關的建議。
要縮短建筑消防裝置和現實使用之間差距的主要調節者是消防技術的服務機構,但是目前我國設置的消防設施服務機構管理制度不嚴,缺乏誠信制度和自律制度,對一些在施工時私自降低消防材料質量的企業、在日常檢查中提供虛假或者與事實不符的檢測文件的企業、對消防設施維修不合格的企業公安消防部門缺乏有力的查處,這都將造成消防設置的材料市場、維修市場、安裝市場上的秩序混亂,造成消防材料和設備質量參差不齊的不良社會現象。只有對消防技術的服務機構加強監管力度,進一步明確其法律責任和進行明確的處罰制度,才能保正建筑消防設施質量問題和為消防設施能夠正常使用提供保障。
二、關于消防安全的責任問題。
現在在一些建筑中,都高度重視消防設施的建設,但對消防設施的后期管理重視不夠。建筑消防設施的安全,在設計之初、在施工、監督、檢驗和后期投入使用的一系列過程中,各個過程都要有明確的法律責任主體,最后才是消防部門的監管責任。但是在日常的監督管理過程中,對消防設施在設計、建設時的責任主體相對比較忽視,擴大了監管部門的責任。消防設施的維護人員水平和素質較低,有些根本不懂這些消防器材和系統的操作和作用,有些單位甚至不具備消防設施的維護人員;消防設施的使用單位為了節約開支或者根本不重視對消防器材的維護;消防的監督管理部門面對龐大的需要監督的單位,力量薄弱,難免遺漏,等這些問題都是我們需要克服的問題。例如:對消防設施的維護人員進行培訓,做到持證才能上崗,加大防火救災的宣傳力度,使居民遇到火災時能夠沉著應對以及使用基本的消防器材等。這樣才會使建筑內的消防設施發揮作用,對居民的生命財產起到保障作用。隨著建筑業的不斷發展,所需的消防設施數量也不斷增加,應用范圍也隨之增加,對防范火災和對發生火災的第一時間起到的滅火作用越來越大。建筑內的消防設施都是根據國家的規定進行設計的安裝的,這些消防設施在遭受火災初期時起到的滅火作用是無人能比的,人們對這些先進的滅火裝置和系統也逐漸依賴,要想將這些消防裝置在發生火災時起到應有的作用,需要各個部門和居民的密切配合。
作者:海南大凱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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